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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的通知

时间:2009/9/21 15:04:34

  核心提示:各市局,省特检联盟:为检查各地国庆、中秋“两节”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省局决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电单位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签批盖章

 

等级

·明电

皖质明电〔200960

    机发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局,省特检联盟:

为检查各地国庆、中秋“两节”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省局决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依据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皖安办明电〔200921号)、省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国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质明电〔200951号)、《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质办函〔2009208)、《转发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质办函〔2009215)等,开展督查工作。

二、督查方式

以特种设备片内互查和省局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921-25日皖北、皖中、皖南三片片内互查,互查方式由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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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单位安排,原则上以相邻的两个市局互查为主。省局于926-30日分别对合肥、黄山、巢湖、芜湖、安庆、池州等市局进行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国庆安全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重点监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重点调度单位监控值守制度落实情况;

(四)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情况:

(五)国庆、中秋“两节”期间应急准备和值班情况;

(六)皖安办明电[2009]21号规定的相关内容。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积极配合片间互查工作,保障所需人员和车辆。各特检分院要积极参与、积极配合。

(二)检查组开展特种设备互查和督查时,既要查资料、听汇报,也要看现场,尤其要检查重点监控单位和重点调度单位、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三)片内互查结束后,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由组长单位汇总报省局。

附件: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皖安办明电〔200921号)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〇〇九年九月十八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等级

发电单

皖安办明电〔200921号 皖机发         号收      号 

位编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914日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安〔20096号)部署,为有效遏制和坚决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国庆60周年前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省政府安委会决定对全省各地进行安全生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组成

省政府安委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共组成9个督查组。各督查组组长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督查分组见附件)。

二、督查时间

921-9月30。各督查组具体督查时间由带队单位确定。

三、督查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115日、61日、914日全省电话会议,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949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安办〔200927号)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和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整顿等重点工作情况;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情况。

(二)强化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监察,打击、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章违规行为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国庆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国庆前后安全生产防范和保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监管监控,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四)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及督查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六)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区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档案资料、随机抽查、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全面督查。对督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并责成有关地区和单位进行跟踪督办。

(三)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与被督查地区政府通报督查意见,并形成督查工作报告,于1010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江亮光

联系电话:0551-4657751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督 查 分 组

第一组:省经信委带队,省安全监管局参加,督查巢湖市、宣城市。

第二组:省公安厅带队,省安全监管局参加,督查铜陵市、黄山市。

第三组:省建设厅带队,省安全监管局参加,督查阜阳市、亳州市。

第四组:省交通厅带队,省安全监管局参加,督查合肥市、蚌埠市。

第五组:省质监局带队,省安全监管局参加,督查芜湖市、池州市。

第六组: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带队,督查淮北市、淮南市。

第七组:省安全监管局带队,督查安庆市。

第八组:省安全监管局带队,督查宿州市、六安市。

第九组:省安全监管局带队,督查滁州市、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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