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1总则
1.0.1为了提高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矿井专用管道、长输管道。
4管道加工
4.2弯管制作
4.2.10高压钢管制作弯管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需要热处理的应在热处理后进行;当有缺陷时,可进行修磨。修磨后的弯管壁厚不得小于管子公称壁厚的90%,且不得小于设计壁厚。
7管道检验、检查和试验
7.3焊缝表面无损检验
7.3.1焊缝表面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验。
7.3.2有热裂纹倾向的焊缝应在热处理后进行检验。
7.3.3磁粉检验和液体渗透检验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
7.3.4当发现焊缝表面有缺陷时,应及时消除,消除后应重新进行检验,直至合格。
7.3.2条说明:有热裂纹倾向的焊缝,在热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裂纹等缺陷,为此检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
7.3.3条说明:《压力容器无损检验》JB4730规定了磁粉检验和液体渗透检验应遵守的标准。
7.3.4条说明:本条的要点在“及时”两字。
7.4射线照相检验和超声波检验
7.4.1管道焊缝的内部质量,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射线照相检验和超声波检验的方法和质量分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缝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范。
7.4.2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应及时进行。当抽样检验时,应对每一焊工所焊焊缝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位置应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质检人员共同确定。
7.4.3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数量符合下列规定:
7.4.3.1下列管道焊缝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II级:
(1)输送剧毒流体的管道;
(2)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或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可燃液体、有毒流体的管道;
(3)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的管道;
(4)设计温度小于-29℃的低温管道。
(5)设计文件要求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的其它管道。
7.4.3.2输送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非可燃流体管道、无毒流体管道的焊缝,可不进行射线照相检验。
7.4.3.3其它管道应进行抽样射线照相检验,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其质量不得低于III级。抽检比例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4.4经建设单位同意,管道焊缝的检验可采用超声波检验代替射线照相检验,其检验数量应与射线照相检验相同。
7.4.5对不要求进行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质检人员应按本章第7.2节的规定全部进行外观检验。
7.4.6当检验发现焊缝缺陷超出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规定时,必须进行返修,焊缝返修后应按原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7.4.7当抽样检验未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时,则该次抽样所代表的一批焊缝应认为全部合格;当抽样检验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时,除返修该焊缝时,还应采用原规定方法按下列规定进一步检验。
7.4.7.1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
7.4.7.2当这两道焊缝均合格时,应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7.4.7.3当这两道焊缝双出现合格时,每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两道该焊工的同一批焊缝。
7.4.7.4当再次检验的焊缝均合格时,可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7.4.7.5当再次检验又出现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全部进行检验。
7.4.1条说明:由于管道的种类错综复杂,其焊接检验要求也不同,一般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管道的工况条件提出检验数量和等级。
7.4.2条说明:抽样检验和100%检验的目的不同,前者是过程控制的手段,对象是焊工如在抽检时发现不合格的焊缝,应立即对该焊工负责的焊缝一查到底,直到停止其工作,因此,必须及时,不然将失去控制作用。原规范未明确由谁指定被抽查焊缝的位置,现明确由施工单位和建议单位的质检人员共同确定。
7.4.3条说明:对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数量作了规定。本条对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的管道和可不进行射线照相检验的管道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对其它需抽样检验的管道,只规定了抽检比例的下限,具体检验数量和质量等级由设计单位确定。
7.4.4条说明:超声波探伤是检验焊缝内部质量的有效方法,但它不直观,对检验人员的判断缺陷技能要求较高,且不能像射线照相检验那样留下底片备查。因此本条规定用超声波探伤代替射线照相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7.4.5条说明:因为对这类管道不要求内部质量检验,所以更应加强外观检验。
7.5压力试验
7.5.1.2当现场条件不允许使用液体或气体进行压力试验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同时采用下列方法代替:
(1)所有焊缝(包括附着件上的焊缝),用液体渗透法或磁粉法进行检验。
(2)对接焊缝用100%射线照相进行检验。
11工程交接验收
11.0.3.2施工记录和试验报告:
(9)射线照相检验报告。
(10)超声波检验报告。
(11)磁粉检验报告。
(12)渗透检验报告。
(13)其它检验报告。
11.0.3.4要求100%射线照相检验的管道,应在单线图上准确标明焊缝位置、焊缝编号、焊工代号、无损检验方法、焊缝补焊位置、热处理焊口编号。对抽样射线照相检验的管道,其焊缝位置、焊缝编号、焊工代号、无损检验方法、焊缝补焊位置、热处理焊口编号等应有可追溯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