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1 总则
1.0.1本规范适用于能源工业电力系统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6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设备的锅炉、承压管道、压力容器和钢结构的焊接工作。
1.0.2本规范适用于碳素钢(含碳量≤0.35%)、普通低合金和耐热钢的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氧-乙炔焊和埋弧自动焊等焊接方法。对其它材料和焊接方法,可参照本规范和有关标准制定技术要求。
1.0.3引进国外火力发电机组的施工和验收工作,除建造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部分外,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4焊缝质量检验根据部件工况条件和对质量要求分类进行评定。
1.0.5金属材料检验、设备焊口检查、通球试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接头质量检验、焊接人员考核等项工作,应分别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1.0.6焊接工作(焊接、热处理和金属检验)必须遵守安全、环保、防火等规程的有关规定。
2焊接人员
2.0.3.3焊接检验人员
(1)检验人员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的焊接检验工作。
(2)焊缝质量无损检测工作应按本规范和有关规程进行,检验结果的评定工作,必须由II级及以上人员担任。
(3)根据焊接质量检查人员所确定的受检部位进行检验,做到检验及时,结论准确,及时反馈。
(4)焊接检验人员应认真填发、整理和保管全部检验记录。
(5)对外观不合格的焊口,应拒绝无损检测检验。
4焊前准备
4.0.4焊件以下料及坡口加工后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对。
(1)淬硬性较大的钢材如使用火焰切割下料坡口,加工后要经表面探伤检验合格。
(2)坡口处母材无裂纹、重皮、坡口损伤及毛剌等缺陷。
(3)坡口加工尺寸符合图样要求。
(4)在第4.0.5条规定的清理范围内无裂纹、夹层等缺陷。
7质量检验
7.0.2焊接接头分类检查的方法、范围及数量,按7.0.2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7.0.2焊接接头分类检验的项目范围及数量
焊接接头类别 |
范 围 |
检验方法及比例(%) | ||||||
外观 |
射线 |
超声 |
硬度1) |
光谱 |
割样2)/代样 | |||
自检 |
专检 | |||||||
I |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1MPa的锅炉的受热面管子 |
100 |
100 |
50 |
5 |
10 |
0.5 | |
外径大于159mm的或壁厚大于20mm,工作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本体范围内的管了及管道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
外径大于159mm工作温度高于450℃的蒸汽管道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
工作压力大于8MPa的汽、水、油、气管道 |
100 |
100 |
50 |
100 |
100 |
— | ||
工作温度大于300℃且不大于450℃的汽车管道及管件 |
100 |
50 |
50 |
100 |
100 |
— | ||
工作压力为0.1-1.6MPa的压力容器 |
100 |
50 |
50 |
100 |
100 |
— | ||
II |
工作压力小于9.8MPa的锅炉的受热面管子 |
100 |
25 |
25 |
5 |
— |
0.5 | |
工作温度高于150℃且不高于300℃的蒸汽管道及管件 |
100 |
25 |
5 |
100 |
— |
— | ||
工作压力为4-8MPa的汽、水、油、气管道 |
100 |
25 |
5 |
100 |
— |
— | ||
II |
工作压力大于1.0MPa且小于4MPa的汽、水、油气管道 |
100 |
25 |
5 |
— |
— |
— | |
承受静载的钢结构 |
100 |
25 |
3) |
— |
— |
— | ||
III |
工作压力为0.1-1.6MPa的汽、水、油、气管道 |
100 |
25 |
1 |
— |
— |
— | |
烟、风、煤、粉、灰等管道及附件 |
100 |
25 |
4) |
— |
— | |||
非承压结构及密封结构 |
100 |
10 |
— |
— |
— |
— | ||
一般支撑结构(设备支撑、梯子、平台、拉杆等) |
100 |
10 |
— |
— |
— |
— | ||
外径小于76mm的锅炉水压范围的疏水、放水、排污、取样管子 |
100 |
100 |
— |
— |
— |
— |
注:1)经焊接工艺评定,且具有与作业指导书规定相符的热处理自动记录曲线图的焊接接头,可免去硬度测定。
2)焊接工艺评定,且按作业指导书施焊的锅炉受热面管子焊接接头,可免作割样检查。
3)结构的无损探伤方法及比例按设计要求进行。
4)风、煤、粉、灰管道应做100%的渗油检查。
7.0.2.1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它项目检查。
7.0.2.2需做热处理的焊接接头,应在热处理后进行无损探伤。
7.0.2.3焊接接头的射线透照或超声波探伤按下列规定选用:
(1)厚度≤20mm的汽、水管道采用超声波探伤时,还应另做不小于20%探伤量的射线透照。
(2)厚度>20mm,且小于70mm的管子和焊件,射线透照或超声波探伤可任选其中一种。
(3)厚度≥70mm的管子在焊到20mm左右时做100%的射线探伤,焊接完成后做100%超声波探伤。
(4)于焊接接头为I类的锅炉受热面管子,除做不小于25%射线透照外,还应另做25%的超声波探伤。
7.0.5无损探伤的结果若有不合格时,除对不合格焊缝进行返修外,尚应从该焊工当日的同一批焊接接头中增做不合格数的加倍检验,加倍检验中仍有不合格的,则该批接头评为不合格。
7.0.6对于不合格的焊接接头,应查明原因,采取对策,进行返修。返修后还应重新进行检验。
7.0.8焊接检验后,应按部件和整体分别统计出无损检验一次合格率,以反映焊接质量状况,其计算方法可按下式进行:
无损检验一次合格率=(A-B)/A×100%
式中A—次被检焊接接头当量数(不包括复检及重复加倍当量数);
B—不合格焊接接头当量数(包括挖补、割口及重复返工当量数)。
当量数计算规定如下:
7.0.8.1外径小于或等于76mm的管接头,每个接头即为当量数1。、
7.0.8.2外径在大于76mm的子、容器接头,同焊口的每300mm被检焊缝长度计为当量数1。
7.0.8.3使用射线探伤时,相邻底片上的超标缺陷实际间隔小于300mm时可计为一个当量。
8质量标准
8.0.1.2焊缝表露缺陷应符合表8.0.1-2要求
表8.0.1-2焊缝表露缺陷允许范围
|
质量要求 | |||||
I |
II |
III | ||||
裂纹、未熔合 |
不允许 | |||||
根部未焊透 |
不允许 |
深度≯10%δ,且≯1.5mm总长度≯焊缝全长的10%,氢弧焊打底焊缝不允许 |
深度≯15%δ,且≯2mm,总长度≯焊缝全长的15% | |||
气孔、夹渣 |
不允许 | |||||
咬边 |
不要求修磨的焊缝 |
深度≯0.5mm,焊缝两侧总长度:管件≯焊缝全长的10%,且≯40mm;权件不大于焊缝全长的10% |
深度≯0.5mm,焊缝两侧总长度:管件≯焊缝全长的20%板件≯焊缝全长的15% |
深度≯0.5mm焊缝两侧总长度:管件≯焊缝全长的20%;板件≯焊缝 | ||
要求修磨的焊缝 |
不允许 | |||||
根部的凸出 |
≯2mm |
板件和直径≥108mm的管件;≯3mm; 管件直径<108mm时以通球为准; 要求是:管外径≥32mm时,为管内径的85% 管外径<32mm时,为管内径的75% | ||||
内凹 |
≤1.5mm |
≤2mm |
≤2.5mm | |||
8.0.2焊缝的无损探伤检验及结果的评定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8.0.2.1承压管道:
(1)SD143-8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缝射线检验篇)》;
(2)SD67-8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
8.0.2.2容器及钢结构
(1)GB3323-87《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2)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各类焊缝的质量级别规定见表8.0.2。
表8.0.2各类焊缝的质量级别规定
焊缝类别 探伤方法 |
I |
II |
III | |
锅炉范围内 |
锅炉范围外 | |||
射线 |
II |
II |
II |
III |
超声 |
I |
I |
I |
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