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
a)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 锅炉范围内管道;
c)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 锅炉房;
e) 锅炉承重结构
f) 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g) 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4监察管理
4.1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
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审查、考核发证,按部颁或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6压力容器与管道设计制造
6.14管道焊接坡口宜用机械方法加工.用火焰切割时应清除淬硬层和热影响区,对于合金钢材,应进行裂纹检查。
在管道上开孔应采用机械方法
6.16管道配制和管件加工时,应做好技术记录,包括几何尺寸、材质检验、无损探伤和水压试验等。
8受压组件的焊接
8.3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
8.3.1焊接受压组件的焊工,按SD263《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方可担任相应的受压组件的焊接工作。
8.3.2从事受压组件焊接质量检验的无损检测人员,安部颁《电业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试。经取得相应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该技术等级的检验工作。
8.5受压组件缺陷的焊补
8.5.1受压组件缺陷的焊补包括局部缺陷焊补、局部区域的嵌镶焊补和焊缝局部缺陷的挖补。
受压组件及其焊缝缺陷焊补应做到。
a)分析确认缺陷产生的原因,制定可行的焊接技术方案,避免同一部位多次焊补,主要受压部件(如汽包)的焊接技术方案,应报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b)焊补前应按焊接技术方案进行焊补工艺评定;
c)宜采用机械方法消除缺陷,并在焊补前用无损检测探伤手段确认缺陷已彻底清除;
d)焊补工作应由经验的合格焊工提任。焊补前应按焊接工艺评定结果进行模拟练习;
e)缺陷焊补前后的检验报告、焊接工艺资料等应存档。
8.5.2受压组件采用嵌镶板块方法进行焊补的要求如下:
a)不得将嵌镶板块与受压组件用搭接角缝连接;
b)嵌镶板块应削成圆角,其圆角半径不宜小于100mm;
c)嵌镶板块与受压组件的连接焊缝不应与原有焊缝重合;
d)嵌镶板块金属材料的成份和性能,应与受压组件相同或相近。
8.5.3受压组件因应力腐蚀,蠕变和疲劳等产生的大面积损伤不宜为焊补方法处理。
8.5.4受压组件及其焊缝缺陷焊补后,应进行100%无损探伤,必要时进行金相检验、硬度检验和残余应力测定。
8.6焊接检验与质量标准
8.6.1受压组件的焊缝质量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外观检查
b)无损探伤检查;
c)割样检查(机械性能、金相、断口);
d)硬度检查;
e)合金钢焊缝光谱复查。
8.6.2受压组件焊接接头的分类方法、各类别焊接接头的检验项目和抽检百分比及质量标准,按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执行。但对超临界压力锅炉的受热面和一次门内管子的I类焊接接头,应进行100%无损探伤,其中射线透照不少于50%。
8.6.3受压组件不合格焊口的处理原则:
a)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它项目检查。但可进行修补。
b)无损探伤检查不合格的焊缝,除对不合格的焊缝返修外,在同一批焊缝中应加倍抽查。若仍不合格者,则该批焊缝以不合格论,应查明原因后返工。
c)焊接接头热处理后的硬度超过规定值时,应按班次加倍复查。当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者时,应进行100%的复查,并在查明原因后对不合格接头重新热处理。
d)割样检查若不不合格项目时,应做该项目的双倍复检。复检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焊缝以下合格论。应在查明原因后返工。
e)合金钢焊缝光谱复查发现错用焊条、焊丝时,应对当班焊接的焊缝进行100%复查。错用焊条、焊丝的焊缝应全部返工。
8.6.4受压组件焊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和无损探伤合格后进行。规定如下:
a)联箱及其类似组件,应以设计压力1.5倍在制造厂进行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
b)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管件,应在制造厂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两倍。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s。对于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13.7MPa的锅炉,此试验压力可为1.5倍。
c)锅炉受压组件的组件水压试验在组装地进行。试验压力:再热器为设计压力1.5倍;过热器、省煤器在设计压力的1.25倍。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
d)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及水压试验的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14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12安装和调试
12.6构架、汽包、联箱、压力容器、主要管道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查阅制造质量检验记录(包括无损探伤等记录)质量证明资料不全或对质量有疑问的,应会同建设单位向制造单位提出质疑,要求补检或复查。未经检查、检验,不得安装。
12.10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在安装过程中要作好技术记录,如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受热面通球、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探伤、分项工程验收、冷态和热态的试验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