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1987)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0.8—2.2MPa(8—22kgf/cm2),设计温度为50℃,容积大于30 m2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适用的液化气体(以下简称为介质)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液化石油气(指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
第二章 设计
第七条 材料选择
制造罐体受压组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简称《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造罐体的钢板应符合JB150《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II级规定。
当采用屈服点规定值等于或大于400MPa(40kgf/mm2)的压力容器用钢板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钢板供货状态及有关设计选用、制造、试验、检验等均应严格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锻件不应低于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II级要求。
3.当选用国外材料时,罐体材质应选用压力容器钢,并符合材料生产国的标准和本规程要求。
4.罐体材料应满足—20℃夏比V型冲击试验要求,AKv≥21J(焦尔,2.1kgf—m)
第三章 制造
第十八条 制造罐体和受压组件的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制造罐体的钢板使用前,制造厂应对材料进行复检。复检主要内容如下:
1. 化学成份、机械性能、低温性能(每炉批至少检一组试件);
2. 逐张检查钢板的表面质量;
3. 钢板超声波探伤。
对钢厂有探伤保证的材料;一般可不进行超声波探伤复检。对外观质量或质保书有疑问的钢板应进行复检,抽查率不少于20%,但每炉批不小于一张。若出现不合格品,应逐张进行检查。
材料复检结果,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和第七条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
1. 罐体无损探伤检查,应由持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检查结果
应有详细记录。
2. 罐体对接焊缝,必须经过100%无损探伤检验。当选用100%超声波探伤时,至少
还应补加20%的射线复查。射线复查部位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和超声波探伤的可疑部位。经复查发现有超标缺陷时,应增加10%(相应焊线总长)的复检长度,如仍发现超标缺陷,则应100%进行复验。
表5 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标准和合格级别,按表5规定。
探伤方法 |
射线探伤 |
超声波探伤 |
评定标准 |
GB33233《钢焊缝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法》 |
JB33233《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
合格级别 |
二 |
一 |
3.焊缝内外表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JB741的要求。
4.罐体人孔,补强板、接管等的角焊缝,应保证焊透,在施焊时严格检查。其角焊缝表面应经100%的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存在。
5.凡采用新材料或国外材料制造的罐车,其无损检验要求应不低于本条第2款规定及图样要求。
第四十七条 罐车的检验内容和要求。
三、大修
1.进行中修所规定的全部检修项目;
2.检查罐体内外表面的腐蚀情况,并测定壁厚;
3.检查罐体内外表面焊缝、伤痕,对内表面焊缝100%进行磁探或着色检查,对表面焊缝和角焊缝外观检查不良并有怀疑的部位应作磁探或着色检查,上述部位发现裂纹时应扩大检查,必要时用射线或超声波探伤进一步检查。评定标准按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要求;
4.对接焊缝未作100%无损探伤的罐体在第一次大修时按二十三条第2款项目进行检验。评定标准按原设计制造标准,以后的大修检查项目按本条第3款进行。
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对返修的焊缝及补焊区应进行无损检测并进行局部或整体热处理,评定标准按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要求;
6.按第二十五要求进行罐体水压试验,试验完毕后,进行干燥处理,并按本条二中修第7款要求进行置换或密封试验;
7.检修或更换各附件:
(1)检修或更换所有阀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气、液相阀等)、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或液下管等;
(2)更换人孔部分垫片及不良螺栓(液氯罐车严禁使用橡胶垫片);
(3)检查修理遮阳罩、操作台;
(4)1981年前制造的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的附件应参照第二章第十条要求进行改装。
8.罐体按规定进行除锈刷漆,并在罐车性能标志下面喷写大修日期:
9.检验罐车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