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1994)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l条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液化气体汽车摄车(以下简称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
本规程不适用于罐体为有色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制造的汽车罐车。
本规程所指的汽车罐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罐车和半挂式汽车罐车,罐体可为裸式,有保温层或绝热层型式。
第二章 设计
第11条 制造主要受压组件的材料应符合GB150第二章和附录A及附录C的有关规定,当对材料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中注明。
制造罐钵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逐张按ZBJ74003《压力容器钢板超声波探伤》规定进行探伤,合格级别为不低于III级:
第23条 制造主要受压组件的材料及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各项性能应符合
相应的材料标准的规定。
制造罐体的板材,投用前应进行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应包括每批材料的力学性能,每个炉号的化学成分和按本规程第11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探伤。复验数量由制造单位根据材料质量状况确定材料复验结果,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和图样要求。材料代用还应符合GB150附录A的规定。
第26条 罐体应每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焊接试探的材料牌号,焊接和热处理工艺,应与所代表的罐体一致;
2.罐体纵焊缝的产品焊接试板应在筒节纵焊缝的延长部位上;
3.产品焊接试板应有产品编号和材料标记代号钢印,应由焊接罐体的焊工焊接,焊后应打上焊工和检验员代号钢印;
4.产品焊接试扳应经外观检查和射线探伤检查,评定标准与所代表的罐体一致;
第三章 制造
第27条 受压组件的焊接必须严格按图样的要求和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对按焊缝和要求全焊透的T型或角接接头以及受压组件与非受压组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型或角接接头,应按JB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上艺评定》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从事主要受压组件焊接和焊接接头返修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焊工合格证书,且只能从事批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接接头返修应制定返修工艺。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二次。对经过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如再进行返修,应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返修的次数、部位和无损检测结果等,应记入罐体质量证明书中。
主要受压组件的焊缝焊完后,应在焊缝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打上焊工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可用简图记载,并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提供给用户。
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罐体,其焊接接头返修,应在热处理前进行,如在热处理后返修,应重做热处理。
耐压试验后进行返修的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
由于焊缝或接管泄漏而进行的返修,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罐体,还应重新作耐压试验。
第29条 罐体焊缝的无损检测除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1.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资格证书允许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2.罐体焊缝,应先对其形状,尺寸以及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无损检测。有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在焊缝完成24小时后进行无损检测。
3.罐体和入孔对接焊缝必须全部(100%长度)进行射线探伤,外套对接焊缝局部射线探伤长度必须大于等于20%(每条纵环缝)。射线探伤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合格级别为:罐体II级,外套III级。
4.罐体入孔、补强板、接管等角捍缝表面应进行全部(100%长度)磁粉或渗透探伤。
磁粉探伤按JB3965《钢制压力穷器磁粉探伤》的规定执行。检查结果不得有任何裂纹,气孔,并应符合II级的线性和园形缺陷显示。
渗透探伤GB150《钢制压力容器》附录H《钢制压力容器探伤》的规定执行。检查结果不得有裂纹。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无损检测的原始记录,正确签发报告,妥善保管好底片(包括原始返修片)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
第40条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底盘、安全附件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2.罐体主要受压组件材料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制造单位的复验报告;
3.焊接材料牌号及产品焊接试扳的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4.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并应附有检测部位简图,注明返修位置和长度;
5.钢板、锻件无损检测报告;
6.罐体焊后热处理报告;
7.罐体耐压试验报告;
8.汽车罐车气密性试验报告;
9.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10.汽车罐车车体检验报告;
11.低温型汽车罐车罐体日蒸发损失测定报告、外套真空度和定报告、漏放气速率测定报告。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修理改造
第56条 罐体年度检验的内容
1.罐体技术档案资料审查;
2.罐体表面深色、铭牌和标志检查;
3.罐体内外表面,有无裂纹、腐蚀、划浪、凹坑、泄漏、损伤等缺陷检查;
4.罐体对接焊缝内表面和角焊缝全部进行表面探伤检查;对有怀疑的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5.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导静电装置、装卸软管和其它附件的检查或校验;
6.罐体与底盘的紧固装置检查和测量导静电带电阻;
7.气密性试验。
第57条 罐体全面检验的内容:
1.罐体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
2.罐体外表面除锈喷漆;
3.测定罐体壁厚;(含强度计算)
4.耐压试验;
第58条 承担罐体主要受压组件修理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承担罐体主要受压组件焊接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须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书》并有相应的、有效的合格项目。
罐体修理前,罐内液化气体必须排尽,经置换、清洗、检测,并有记录,罐内有害气体成份达到卫生标准、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并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罐体动火作业;修理作业的照明应使用12或24伏电压的低压防爆灯。
罐体补焊部位应经表面探伤合格,必要时应经射线探伤合格,并进行局部热处理。
修理后应有详细的修理记录,经有关人员签字存档。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修理一般应由原制造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