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l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 l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特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第五章 受压组件的焊接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补充检查后,仍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盘的双倍数目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第48条 锅炉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力学性能试验:
(4)水压试验。
第50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四节 无损探伤检查
第60条 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61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100%t。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2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炉胆顶的接接焊缝,其射线探伤数量为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又部位)。
第63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它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的数量规定见表5-l。
第64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II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65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验。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第五节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67条 检查试件的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邓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时,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
≥120 |
<120 | ||
集箱 |
管道、管子、管件 |
集箱 |
管道、管子、管件 | |
>159 |
100% |
≥25% | ||
≤159 |
≥25%* |
≥2% |
≥10%* |
可免查 |
*按每条环缝的长度计算,也允许按环缝的条数计算。
第72条 如果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组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八节 用焊接的方法修理
第75条 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后,应对焊缝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试验。
对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按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条对接焊缝起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达到I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