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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1/5/8 13: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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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提高我国无损检测技术和标准化水平,开展无损检测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AC/TC 56,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56 on Non-destructive test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无损检测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无损检测(通用技术方法、检测工艺及工艺装备等)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对口 ISO/TC 135。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条 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第七条 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八条 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九条 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委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无损检测技术委员会(ISO/TC 135)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无损检测技术委员会(ISO/TC 135)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三条 建立和管理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承担国家标准委、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前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换届。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分别不少于25人和1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5名,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应当是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委员由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单位推荐。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具有无损检测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
    (3)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4)具有上网和收发电子邮件的条件和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
    (6)单位支持在任期内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和工作。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经协商一致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技术委员会聘任。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3)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4)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5)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不超过5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顾问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设观察员(又称通讯委员)。观察员由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报国家标准委备案。观察员名额不限。观察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其他技术委员会和学会、协会等互派联络员,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联络员的权利与观察员相同。

    第二十五条 委员和观察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费办法由技术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上海材料研究所。秘书处承担单位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提出方案和筹建申请,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
    分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尚无条件建立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专业工作组,临时负责该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已成立的专业工作组:
    (1)射线实时成像检测工作组,代号为 SAC/TC 56/WG 1;
    (2)表面方法工作组,代号为 SAC/TC 56/WG 2,对口 ISO/TC 135/SC 2;
    (3)超声检测工作组,代号为 SAC/TC 56/WG 3,对口 ISO/TC 135/SC 3;
    (4)涡流方法工作组,代号为 SAC/TC 56/WG 4,对口 ISO/TC 135/SC 4;
    (5)辐射方法工作组,代号为 SAC/TC 56/WG 5,对口 ISO/TC 135/SC 5;
    (6)泄漏方法工作组,代号为 SAC/TC 56/WG 6,对口 ISO/TC 135/SC 6;
    (7)人员资格工作组,代号为 SAC/TC 56/WG 7,对口 ISO/TC 135/SC 7;
    (8)红外成像工作组,代号为 SAC/TC 56/WG 8,对口 ISO/TC 135/SC 8;
    (9)声发射检测工作组,代号为 SAC/TC 56/WG 9,对口 ISO/TC 135/SC 9。
    可考虑建立的其他专业工作组:
    (1)目视检测工作组;
    (2)磁记忆检测工作组;
    (3)漏磁检测工作组;
    (4)应力测定工作组;
    (5)中子检测工作组;
    (6)材质检测和分选工作组。
    专业工作组成员必须是技术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
    专业工作组应遵守本章程。专业工作组不设秘书处,也无印章。专业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批准组建并直接领导。
    当条件成熟时,可在专业工作组的基础上组建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

    第二十九条 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AC/TC 56/SC ××,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注。专业工作组代号为SAC/TC 56/WG ××,顺序号由技术委员会统一编注。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宜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准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一个标准工作组原则上仅负责一个标准或一个标准的一个或若干部分。
    标准工作组应至少由三家单位推荐的专业人员(至少三人)自愿组成。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必须是技术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
    标准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每年可调整一次。
    组长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主持标准工作组并开展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组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为制定新标准而组建的标准工作组,应在组建后一年内提出标准草案初稿。
    标准草案应在标准工作组内达成一致后,才能形成和提交标准送审稿。
    标准发布后,标准工作组应适时组织或开展标准宣贯、解释、实施情况跟踪和调研等工作,并随时收集和汇总各方面对标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是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工作组还应随时跟踪对应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修改、修订和废止等动态,适当时应积极提出意见,甚至是争取主持或参与修改或修订。如果是自主研制的标准工作组,适当时宜提出相应的国际标准草案。
    标准发布后或上次复审后三年内,或秘书处提出复审要求时,标准工作组应对标准进行复审并向秘书处提交复审结论,明确建议是继续有效、修订、修改或者废止:
    (1)如果是建议继续有效的,按标准复审程序执行。如果技术委员会没有异议,该标准将申报继续有效。如果技术委员会提出异议,则标准工作组的此次复审无效,退回标准工作组重新复审,或对标准工作组进行改组。
    (2)如果是建议修订的,标准工作组应在一年内提出标准草案,按标准制修订程序执行。
    (3)如果是建议修改的,标准工作组应同时提交标准修改单,按标准修改程序执行。
    (4)如果是建议废止的,按标准复审程序执行。如果技术委员会同意废止,该标准将申报废止,同时标准工作组予以撤销和解散。如果技术委员会不同意废止,则按技术委员会的决议执行。
    如果标准工作组或组长、副组长、组员等不能履行相关的职责和工作,技术委员会宜对标准工作组实施改组甚至予以撤销。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4)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应当表决的其他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国家标准委或行业标准归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工作组)、标准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标准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经主任委员同意,由秘书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向全体委员以及与标准相关的行业和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少一个月。征求意见时未按规定时间返回意见或建议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标准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经主任委员同意后,采取会议或函审方式,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送审稿应当进行会议审查。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标准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
    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等其他工作的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
    (3)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4)委员和观察员交纳的费用;
    (5)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6)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各种巧立名目的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编写、审查标准草案;
    (2)召开会议;
    (3)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5)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发生修改,或国家标准委颁布了新规定,使得本章程与之矛盾时,应修订本章程或优先执行国家新法规和新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届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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